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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的原因和有效控制

投资 发表时间:2018/7/30 9:53:20  作者:weilili  

投资 发表时间:2018/7/30 9:53:20  作者:weilili  

在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银行应关注的十大风险中,加强信用风险管控首当其冲。确实在经济金融的新、旧常态交替过程中,银行的不良资产持续暴露,经济上行时期授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陆续显现,而银行忽视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导致过度授信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导致不良贷款上升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一旦有客户风险暴露,一家银行看似授信数额不大,但把客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个人授信余额累加,往往是一个大得惊人的数字。对企业过度授信问题不仅存在于大企业、好企业,也存在于一些获得政策倡导支持的小微企业中,可以说有些企业不是饿死的而是撑死的。笔者试图结合工作实际,对引起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的原因、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控制措施。

 

一、导致过度授信的原因

 

01内部原因

 

贷款不仅是银行获取利润的主渠道,也是转化为存款最有效的手段,并可带动众多的中间业务。因此,在业绩考核和同业竞争的压力下,客户经理通过贷款主动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抢夺有限的客户资源成为必然;也有些客户经理倾向于以粗放经营来获取短期利益,有意规避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对借款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还有一些客户经理倾向于追随大银行,认为能够获得他行大额贷款的企业必定比较好、风险小,大资金都进去了,跟进去小部分,不会有什么风险,明知企业资金多余,容忍甚至帮助企业以假合同、假发票等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最终导致企业贷款总额难以估算。

 

02外部原因

 

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在银行间相互博弈,一些企业想尽各种办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转手通过融资中介机构等方式贷出,以牟取暴利。比如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财务不规范是普遍现象,企业为取得银行贷款,往往会根据不同银行的不同问题编制不同的财务报表,或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达到增加授信的目的,从而形成了对同一企业的多头授信与过度授信。

   

此外,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过度授信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滞后,无法获得企业及时、完整的全部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交叉行对企业用信信息掌握不明,各银行间存在同时作业、同时增加授信、同时信贷决策的情况,导致一些银行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信用额度。也存在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其对应企业进行统一授信,最终导致对企业过度授信的情况。

 

二、过度授信的风险

 

客户经营活动需要的营运资金是有限度的,超过其实际营运资金需求给予过度授信,必然导致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最终危及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01信用膨胀风险

 

表现为企业集团不断成立关联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资金规模难以控制。关联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和企业资金使用权的高度集中,使银行难以确定关联企业的贷款规模,甚至银行贷款总额远远超过其正常生产周转需求,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的信用膨胀,助长了其盲目扩张的欲望。同时关联方关系日趋隐蔽、复杂,加之目前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增加了控制关联贷款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在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取得交叉贷款或重复贷款。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和关联性,债务链十分脆弱,加上关联企业贷款互保、联保现象普遍,一旦某个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

 

02资金挪用风险

 

授信额度超过企业自身经营需求后,逐利性动因极易违规使用信贷资金。为获得利差,将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到民间借贷领域,为获得高收益投入股市、房市。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融资能力相对较强的企业,同时涉及生产、房地产开发和虚拟经济等领域。而由于目前对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监管不够完善,因此这些信贷资金最终很有可能流入到某些存在过热、过剩或者周期性下降行业中,造成潜在的不良风险,最终还将转嫁到银行。

 

03经营财务风险

 

高财务杠杆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当负债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一个微小事件就可能导致客户资金链断裂,给债权人带来资金损失,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在授信额度超过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企业出现经营和财务风险,将直接危害信贷资金安全。

 

04被追责的风险

 

一是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预警原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如果不遵循上述规定授信,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遭受处罚。如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上海银行杭州某支行因未对关联企业实施统一授信,且信贷资金被挪用并形成不良。被中国银监会浙江银监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二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客户经理如容忍甚至帮助企业以假合同、假发票等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可能会按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控制过度授信的措施

 

加强对关联企业贷款管理的授信管理,是控制客户过度授信的根本保障,笔者认为,强化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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